考研政治思修讲义:8.2 我国的实体法律制度5

2012/8/3 10:11:29 来源: 海天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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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我国的刑事法律制度

  (1)刑法的概念和原则

  刑法就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刑法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刑法是指规定犯罪和刑罚的一般原则和具体犯罪与刑罚的法律规范的刑法典;广义的刑法是指刑法典和单行刑事法律及非刑法规范性文件中的刑事规范。

  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刑法特有的在刑法的立法、解释和适用过程中所必须普遍遵循的具有全局性、根本性的准则。刑法明文规定了三个基本原则:一是罪刑法定原则。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什么行为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罪及处何种刑罚,均须由法律明文规定。二是罪刑相当原则。是指犯罪社会危害性程度及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是决定刑罚轻重的主要依据,重罪重罚、轻罪轻罚、无罪不罚、罪刑相当、罚当其罪。三是适用刑法一律平等原则。是指对任何人犯罪,不论其社会地位、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财产状况如何,在适用刑法上一律平等,任何人都不得有任何超越法律的特权。

  (2)犯罪构成与刑罚体系

  犯罪构成是指按照《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总和。犯罪构成包括:犯罪主体,指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犯罪主观方面,指犯罪主体对自己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有的心理态度,它包括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等;犯罪客体,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危害的社会关系;犯罪客观方面,指刑法规定的构成犯罪在客观上需要具备的诸种要件的总称,具体表现为危害行为、危害结果等。

  排除犯罪的事由是指虽然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一定的损害结果,表面上符合某种犯罪的客观要件,但实际上没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不符合犯罪构成,依法不构成犯罪的事由。《刑法》明文规定了两种排除犯罪的事由,即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刑法》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刑罚体系由主刑和附加刑构成。主刑是指对犯罪分子独立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与死刑。附加刑是指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它既可以作为主刑的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刑法》规定的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以及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的驱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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